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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材料行业协会装配式建筑分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分会的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广东省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分会是广东省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是由广东省内从事建筑与建筑材料及其相关产业领域的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机构,它涵盖结构、材料、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检测、产品研发、产品制造、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相关配套环节的相关单位与力量。 

第三条 本分会全称为:广东省建筑材料行业协会装配式建筑分会,简称为: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分会。 

第四条 本分会宗旨:本着“整合资源、搭建平台、服务会员、反应诉求、互惠互利、促进产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 号)和国家、省有关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及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积极促进装配式建筑与建筑材料相关产业的资源对接、经验交流、技术推广与优势互补,当好政府的参谋者、企业的服务者、行业的协调者,推动建筑业和建造方式的转型升级,为装配式建筑及其相关产业链的丰富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 业务范围及职能 


第五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及职能: 

(一)政府参谋:积极为政府建言献策,反馈行业诉求和行业发展建设意见,当好政府的参谋与助手,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政策宣贯:宣传贯彻国家、省有关发展装配式建筑与建筑材料及其相关产业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 

(三)行业交流:加强行业合作及国际交流,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举办各类招商引资、项目策划、展览展示、高峰论坛、国内外参观考察等活动; 

(四)品牌推介:为会员提供交流、推介、宣传的机会和平台,帮助会员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提高行业及国际竞争力; 

(五)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咨询、技术培训、创优推广、成果汇编、项目鉴定、技术评审等服务; 

(六)市场调研: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信息收集、为主管部门管理和决策提供建议和服务; 

(七)技术推广:推广普及先进装配式建筑及建筑材料相关技术产品; 

(八)标准制定:依托会员企业技术骨干,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参与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工作; 

(九)维护权益:依据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诉求。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是在广东省辖区内从事装配式建筑、建筑工业化、绿色建材及相关产业的单位均可自愿申请成为装配式建筑分会会员,经批准成为本分会会员,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设计、制造、生产、施工、监理、质量监督、检测、产品研发、科研院所及相关配套。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广东省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的章程; 

(二)拥护本分会的管理制度; 

(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四)自愿申请加入本分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分会《入会申请表》,法人资格证明等有关资料; 

(二)由分会初审,预缴会费; 

(三)经省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理事会批准; 

(四)按有关规定由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分会举办的专业展览洽谈、商务考察、技术交流和企业产品演示推广等各项活动,并享有相关有待待遇; 

3.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如为本行业争取的优惠政策、咨询、培训、内部资料、订单、市场行情、新技术、新项目等信息资源等;

4.优先获得本分会制订的行业自律性机制中平等竞争和企业正当权益的保护; 

5.对本分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6.自愿入会、退会的自由; 

7.分会的成员同时成为省建材行业协会的会员; 

8.省建材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广东省建材行业协会章程和本分会管理制度,执行本分会决议;

2.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分会委托的工作;

4.关心本分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分会建立独立账户,分会对事务审议批准预决算,会费按省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及本分会任职情况缴纳,分会不重复收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分会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拒绝参加本分会组织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4、决定分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大会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同意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4、向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5、决定分会会员的入会或终止资格; 6、对分会人事、日常管理具有任免权。 7、领导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分会由理事会构成,设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等,由分会秘书处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会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由分会会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分会执行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为专职,秘书处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由分会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报分会会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的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实力、行业先进,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社会责任感强、热心,愿意为行业服务,热心建筑建材行业社团工作,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四)政府关系好、行业或社会资源丰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六)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 

(七)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的企业负责人、高管。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实力、行业先进,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社会责任感强、热心,愿意为行业服务,热心建筑建材行业社团工作,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四)政府关系好、行业或社会资源丰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六)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 

(七)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的企业负责人、高管。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会员大会(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五章  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接受协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其他规则的前提下,结合分会实际,自主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财务管理在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和依照《广东省建筑材料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分会实际情况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并必须接受协会的指导及监督。 

第三十条  本分会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会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四年一届,各职位由分会秘书处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会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及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具体待遇由分会根据情况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的设置、变更及撤销须经协会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经协会批准注销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协会处理;分会负责人变更,其印章须经协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经济实体收入;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七条  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八条  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管理制度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的修改,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同意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分会修改的管理制度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并报协会备案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分会履行完宗旨或自动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五条  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分会终止前,须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总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经2018年 8 月  25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管理制度经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分会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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