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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广东装配式建筑分会     2018-11-09     2588

广东省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Special Planning’s Compilation of Prefabricated Building in Guangdong Province

(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建科〔20177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等装配式建筑发展政策要求,指导各地编制本地区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推动全省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部署,本导则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吸取国内外先进经验,在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 分片与分类5 指标要求6 生产基地布局7 规划成果。

本导则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属首次编制,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85号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综合楼7楼,邮政编码:510010)。

本导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查人:











    


  

1    1

2    2

3 基本规定 4

4 分片与分类 5

5 指标要求 7

6 生产基地布局 8

7 规划成果 9

附录A 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 11

附录B 分区指标要求列表 12

附录C 文本编制大纲 13

附录D 指标分解方法 15

附录E 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与各层级规划衔接图 17

 


1 总  则

1.0.1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建科〔20177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做好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及县(县级市)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1.0.3 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应坚持目标导向、因地制宜、科学布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

1.0.4 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发展规划

1.0.5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编制除遵循本导则外,尚应符合法律、法规现行相关标准和政策的规定。


2 术  语

2. 0.1 装配建筑面积比例 Prefabricated Building Area Ratio

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占新开工建筑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2.0.2 装配率 Prefabrication Ratio

单体建筑±0.000标高以上的承重结构、围护墙体和分隔墙体、装修与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

装配率的计算方法以住建部相关技术文件为准。

2.0.3 产能 Capacity

规划编制区域内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年生产的预制构件、建筑部品的数量

2.0.4 分区 Division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产业空间布局和行政管理格局,以乡镇行政边界、县(市、区)行政边界和各类工业园地域边界为基础,划定的装配式建筑发展指标管理的基本范围。为方便与城乡规划衔接,宜参考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划定。

2.0.5 编制单元 Unit

根据所属分区内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现状基础和规划建设用地布局情况,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为基础,以主次干道、铁路、河流等为边界划定的明确装配式建筑发展指标要求的地块。

2.0.6 (细化)地块  Block

规划用地强度赋值的基本单位地块划分时应考虑保持用地性质的完整性和协调性;与土地权属相关,便于土地出让;考虑土地价值的区位差异;兼顾交通疏散和消防通道等要求,每一地块必须与一条以上城市道路或街坊支路相毗邻。

2.0.7 建筑信息模型BIM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以建筑工程项目的各项相关信息数据作为基础,建立起三维的建筑模型,通过数字信息仿真模拟建筑物所具有的真实信息。

 

2.0.8 工程总承包(EPCProject General Contracting

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3 基本规定

3.0.1 专项规划由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联合编制。

3.0.2 地级以上市应编制本市的专项规划,由规划组织编制主体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县级市)的专项规划,由规划组织编制主体报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专项规划成果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备案。

3.0.3 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3.0.4 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将装配式建筑的相关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将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各层次发展目标和指标要求等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3.0.5 专项规划应分析区域的装配式建筑发展基础、条件和趋势,综合考虑各类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协调发展。

3.0.6 专项规划应明确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等关系。

3.0.7 专项规划应确定分、分步和分类实施计划,有条件的地区可细化规划分区、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3.0.8 专项规划应合理划定分区、编制单元和(细化)地块,并明确各层级的目标要求和指标要求。

3.0.9 专项规划应从区域定位、建筑类型及建筑规模等方面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范围。鼓励农村自建房采用装配式建筑。

3.0.10 专项规划应将上一层次制定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规划区域内各级目标分区。市域层次的专项规划应明确所辖县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目标任务。

3.0.11 专项规划应明确装配式建筑在土地出让、三旧改造、城市更新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中的相关要求。

3.0.12 专项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可根据实际发展情况滚动修编,宜每五年进行一次修订。


4 与分类

4.1 分片规划

4.1.1 专项规划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片规划,采用分区、编制单元和(细化)地块三级地域划分体系,有条件的地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编制区域划分。

4.1.2分区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空间布局行政管理格局和地理气候等因素划分

4.1.3 编制单元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产业空间布局和行政管理格局,按以下要求进行划定:

1. 结合自然地理界线;

2. 结合行政区划;

3. 结合路网格局;

4. 结合土地利用的内在关联性;

5. 编制单元应保持适宜的用地规模,每个编制单元面积一般不宜大于5平方公里

4.1.4(细化)地块应根据所属编制单元内实际情况,并结合土地利用及城市建设情况,统筹考虑以下因素进行划分:

1. 以编制单元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细化)地块划分为基础,可合理组合但不得打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基本地块;

2. 以编制单元内的主次干道、铁路、河流等自然、清晰边界为界线;

3. 新建建筑类型、建筑功能和投资主体等因素。

4.2 分类规划

4.2.1 专项规划应按投资主体、建筑类型和建筑规模等制定分类实施方案

4.2.2 保障性住房项目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与其他项目应执行不同的发展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应带头发展装配式建筑,且发展要求应严于其他项目

4.2.3 各地区推广装配式建筑,宜优先推广标准化生产程度高的建筑类型。

4.2.3 在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宅建造中积极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在大型公共建筑、大跨度工业厂房建造中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在风景名胜区及园林景观、仿古建筑等领域,倡导发展现代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在农房建造中积极推广轻钢结构建筑;在临时建筑(含工地临时建筑)、管道管廊等建造中积极采用可装配、可重复使用的部品部件。

4.2.4 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的新建建筑宜采用装配式。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推广装配式的建筑规模

 


5 指标要求

5.0.1 专项规划的指标可分为控制性指标和鼓励性指标:

1. 控制性指标:指规划区内必须满足的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和发展要求。主要包括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分布区域和装配率等;

2. 鼓励性指标:指规划区内鼓励满足的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和发展要求。主要包括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推行工程总承包(EPC)、部品部件生产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装配式保障实施制度和政策等。

5.0.2 专项规划应依据国家及省相关要求确定装配式建筑的面积比例、分布区域和装配率等控制指标,且不得低于上一层次规划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的低限要求

5.0.3 (细化)地块内新开工建筑的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应根据所属规划编制单元的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建筑用途、投资主体等因素合理确定,且不得低于上一层次规划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的低限要求

6 生产基地布局

6.0.1 装配式建筑宜根据建筑类型合理选择建造方式,积极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和现代装配式木结构建筑。

6.0.2 各地市宜综合考虑地区中远期发展规划和推广技术体系,合理确定新建建筑需求指标和各类构配件及部品部件需求指标,并按照在实际需求基础上略有提高的原则确定产能。

6.0.3 以需求为导向,根据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的服务范围,合理规划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的建设规模,合理安排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的产能,避免产能过剩。

6.0.4 坚持以优势互补、区域协调为原则,因地制宜的布局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的类型。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的布局要结合各地市已有的工业园区统筹考虑,充分利用原有厂区和已有工业园区,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宜选址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用事业完备、就业方便的区域。

6.0.5 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布局服务半径应适中,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基本以150公里为服务半径,其中钢结构及木结构生产基地的服务半径可扩大至300公里

6.0.6 尚未建成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的市应根据本市装配式建筑产能分析结果,合理建设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也可与周边有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的城市建立合作关系。

 

7 规划成果

7.0.1专项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纸和说明书。

7.0.2文本主要内容包括:

1. 规划目的、原则、依据、范围、期限等;

2. 装配式建筑总体发展目标和定位;

3. 装配式建筑总体发展战略、技术路线、实施范围及方案;

4. 分区划分及指标要求:规划分区划分和各阶段指标要求;

5. 编制单元划分及指标要求:

6.(细分)地块划分及指标要求:(细分)地块划分列表指标要求;

7. 生产基地布局规划;

8. 分期建设规划

9.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10. 文本编制格式详见附录C

7.0.3图纸应包括:

1. 区位图;

2. 土地利用现状图;

3. 土地利用规划图;

4. 规划分区区划及目标分解图;

5. 规划编制单元区划及目标分解图;

6. (细化)地块区划及目标分解图;

7. 生产基地布局图

8. 分期实施规划图。

7.0.4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

1. 规划范围、规划目的、规划主要依据和原则、规划期限、法律效力及其他事项的说明;

2. 装配式建筑发展回顾、现状分析以及存在的问题;

3. 装配式建筑总体发展目标、定位、重点工作、发展战略及技术路线说明;

4. 分区的划分情况说明;规划分区内新建建筑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的情况说明;

5. 编制单元的划分情况说明;各编制单元内新建建筑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的情况说明;

6. (细化)地块的划分情况说明;各(细化)地块内新建建筑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的情况说明;各(细化)地块的控制性指标和鼓励性指标要求的情况说明;

7. 生产基地布局情况说明;

8.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7.0.5专项规划成果文件的形式及要求:

1. 书面成果:文本及图纸均采用A3幅面,封面注明规划名称、编制单位和编制时间,其中图纸采用彩色打印;

2. 电子数据成果:文字采用WordPDF格式;图纸采用JPGCAD格式。

 


附录A 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

 

附表A-1 广东省装配式建筑推进分区划分

市别

年末常住人口

(万人)

推进类别

广州

1350.11

重点推进地区

深圳

1137.87

珠海

163.41

汕头

555.21

佛山

743.06

顺德

253.53

惠州

475.55

东莞

825.41

中山

320.96

江门

451.95

韶关

293.15

中心城区:

积极推进地区

其他地区:

鼓励推进地区

河源

307.35

梅州

434.08

湛江

724.14

茂名

608.08

肇庆

405.96

清远

383.45

揭阳

605.89

汕尾

302.16

鼓励推进地区

阳江

251.12

潮州

264.05

云浮

246.05

数据来源:广东省2016年统计年鉴

 

 

附表A-2 广东省装配式建筑推进分区发展目标

推进地区

2020年发展目标

2025年发展目标

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

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

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

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

重点推进地区

20%

50%

35%

70%

积极推进地区

15%

30%

30%

50%

鼓励推进地区

10%

30%

20%

50%

 

 

 


附录B 分区指标要求列表

附表B XXX(县)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分区指标要求列表

专项规划类型:市  县(县级市

分区序号

备注及说明

装配式建筑指标要求(低限要求)

装配式建筑的面积比例

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

装配率低限要求

装配式建筑重点工作推进制度

示范项目数量

2018

2020

2025

2018

2020

2025

2018

2020

2025

2018

2020

2025

2018

2020

2025



































注:1. 本表格中★的指标为控制性指标;无★的指标为鼓励性指标

    2. 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删减表格所列鼓励性指标。



附录C 文本编制大纲

C.1总则

C.1.1规划目的

C.1.2规划原则

C.1.3规划依据

C.1.4规划范围

C.1.5规划期限

C.1.6 实施方案

C.1.7 法律效力

C.1.8 其他规定

C.2装配式建筑的总体发展目标和定位

C.2.1 装配式建筑的总体发展目标

C.2.2 装配式建筑的总体发展定位

C.3装配式建筑的总体发展战略及技术路线

C.3.1装配式建筑的总体发展战略

C.3.2装配式建筑的总体技术路线

C.3.3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

C.3.4 装配式建筑重点工作和政策措施推进计划

C.4规划主要内容

C.4.1规划分区划分及基本要求列表

C.4.1.1规划分区区划图

C.4.1.2规划分区指标要求列表

C.4.2规划编制单元划分及基本要求列表

C.4.2.1规划编制单元区划图

C.4.2.2规划编制单元的指标要求列表

C.4.3规划(细分)地块划分及指标要求

C.4.3.1规划(细分)地块区划图

C.4.3.2规划(细分)地块指标要求列表

C.4.4 生产基地布局规划

C.4.4.1生产基地布局规划

C.4.4.2生产基地布局规划图

C.4.5 分期建设规划

C.4.5.1 分期建设规划

C.4.5.2分建设规划图

C.5专项规划保障措施

C.5.1 工作机制

C.5.2 技术支撑

C.5.3 资金保障

C.5.4 政策制度

 


附录D 指标分解方法

 

D.0.1 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分解计算方法:

1. 编制单元内各(细分)地块的装配式建筑比例计算公式:

(细分)地块的装配式建筑比例=(细分)地块的装配式建筑面积÷(细分)地块的新开工建筑面积×100%

2. 规划编制单元装配式建筑比例计算公式:

规划编制单元的装配式建筑比例=规划编制单元的装配式建筑面积÷规划编制区的新开工建筑面积×100%=∑(地块的装配式建筑面积÷(细分)地块的新开工建筑面积×100%

3. 规划分区装配式建筑比例计算公式:

规划分区的装配式建筑比例=规划分区的装配式建筑面积÷规划分区的新开工建筑面积×100%=∑(规划编制单元的装配式建筑面积÷规划编制单元的新开工建筑面积×100%

4. 地级以上市及县(县级市)装配式建筑比例计算公式:

地级以上市及县(县级市)的装配式建筑比例=地级以上市及县(县级市)的装配式建筑面积÷规划编制区的新开工建筑面积×100%=∑(规划分区的装配式建筑面积÷规划分区的新开工建筑面积×100%

D.0.2 产能估算分解计算方法:

1. 编制区内各(细分)地块的产能估算计算公式:

(细分)地块的产能=产能转换系数×各地块和细分地块的装配式建筑面积×装配率

2. 规划编制单元产能估算计算公式:

规划编制单元的产能=产能转换系数×规划编制单元的装配式建筑面积×装配率=∑(产能转换系数×各(细分)地块的装配式建筑面积×装配率)

3. 规划分区产能估算计算公式:

规划分区的产能=产能转换系数×规划分区的装配式建筑面积×装配率=∑(产能转换系数×规划编制单元的装配式建筑面积×装配率)

4. 地级以上市及县(县级市)产能估算计算公式:

地级以上市及县(县级市)的产能=产能转换系数×地市的装配式建筑面积×装配率=∑(产能转换系数×规划分区的装配式建筑面积×装配率)

 


附录E 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与各层级规划衔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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