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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推送│东莞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工作要求

广东装配式建筑分会     2020-11-20     3064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东建节能〔2020〕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7〕103号)、《关于印发〈东莞市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2020—2025)〉的通知》(东建节能〔2020〕1号),推动全市装配式建筑规范、健康发展,结合前期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现将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及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2020年12月31日前,在土地招拍挂公开出让成交和城市更新的地块项目计容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财政投资民用建筑项目超过1万平方米的,应实施装配式建筑。2021年1月1日起,在土地招拍挂公开出让成交和城市更新的地块项目计容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财政投资民用建筑项目超过5000平方米的,应实施装配式建筑。公开挂牌出让地块项目以成交(挂牌截止)时间为准,城市更新等协议出让地块项目以土地出让合同(协议)签订时间为准。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出让和划拨的地块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新出让地块招拍挂公告、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选址意见书等相关资料中备注实施装配式建筑的要求。各镇街(园区)负责在土地出让方案落实辖区内出让地块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要求。
上述财政投资项目仅限于使用了财政资金且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要求的项目。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有关内容。
二、建设单位应遵照项目地块用地规划条件、出让合同、选址意见书等文件按我市装配式建筑评价要求开展项目预评价并组织实施。项目在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注重模数化、标准化研究,选择适合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结构体系,保证装配式建筑的可实施性。
三、项目中以下新建建筑,可自愿探索选择合适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不作装配式建筑评价要求。
(一)项目建设用地内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单栋建筑。
(二)项目建设用地内配建的非独立占地的公共配套设施(包括物业服务用房、设施用房、社区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室、托儿所、幼儿园、公交站场、停车场、垃圾房、构筑物等)、非独立成栋的宿舍。
(三)卫生类和教育类项目中,除办公楼、宿舍楼之外的建筑。
(四)其他交通、市政、园林类建筑,文物、宗教、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等特殊类建筑。
四、建造技术特殊、造型复杂、多功能混合的单栋建筑,确因技术条件受限,无法满足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评价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方案设计之后准备相关论证资料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并经专家技术论证后,调整装配式建筑技术评价要求。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加强对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指标落实情况及施工现场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抽查,从严查处有关违规行为。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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