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政策 > 详细内容

政策推送│海口市政府 印发《海口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

广东装配式建筑分会     2020-11-10     2695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府规〔2020〕7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海口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解读 一、设立背景  自2017年省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号)文件后,2018年我市正式启动装配式建筑工作,基本完成省住建厅要求的组织架构、试点示范、宣传培训等工作任务。2019年省住建厅下达海口市必须完成装配式建筑项目面积为213万平方米,因缺少奖励、鼓励等措施,导致完成效果不是很好(2019年仅完成装配式建筑项目面积57.8万平方米)。

二、主要依据  1.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资规厅联合印发《关于2019年推进装配式建筑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琼建科[2019]137号)  2.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琼府办函[2020]127号)

三、主要内容  一、重新核定实施范围。第二条,去除对在自有土地、个人用地、村集体建设用地或留用地上建设装配式建筑,缩小实施奖励的范围。  二、精简审批流程。第五条,删除住建部门出具复函并抄送资规部门。审批依据应以专项审查意见书为准。三、经征求市资规局意见,奖励的建筑面积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可参考太阳能热水登记做法。市审计局未回复意见。

经向省住建厅沟通了解,本《细则》截止时间可调整至2022年底,为贯彻省政府2017年100号文件精神,保证政府政策的延续性,本《细则》实施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这次上会审议的《细则》共有11条,内容上重点从四个方面进行明确: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为:社会投资建设的装配式商品房项目,包括住宅和用于出售的公共建筑;二是明确标准为:不超过3%容积率奖励;三是明确管理审批部门为: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四是明确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海口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减少建筑领域资源能源浪费、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号)、《关于2019年推进装配式建筑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琼建科〔2019〕137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海府〔2017〕86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8〕184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时未要求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投标或竞购主体在投标或竞购时自愿采用装配式建造方案,或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申请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商品房(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项目。 

第三条  按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满足国家装配式建筑认定标准的,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按一定比例(不超过规划地上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第四条  奖励建筑面积的功能为住宅的,不纳入预售范围。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和起始年期维持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不变。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规划方案审查前,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审查申请并出具承诺函,承诺严格按照装配式建筑的相关技术要求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及承诺函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召开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评审会议并出具专项审查意见书。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编制深度应满足我省出台的(相关文件要求)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核准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和规划条件等相关技术规范合理确定应补偿的建筑面积,同时在规划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中确定奖励的建筑面积(注明该项目装配式建筑设计方案已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技术审查),并按程序进行公示。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文本及专项审查意见书一并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国家和海南省相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装配部位、装配率等重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重新审查修改后的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审查结论作为图审依据。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增加装配式建筑专篇,注明装配式建筑的位置和面积、结构类型、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施工技术、装配率以及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等内容。竣工验收报告应当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确认。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竣工验收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由市有关部门取消相应优惠政策,将与奖励面积数量相当的建筑面积由政府无偿收回用作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及其他公益性用房,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建设单位的违约行为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0年 10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截止之日前通过规划部门审批的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2018年 1月1日至本细则生效之日期间的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020-2209 3641 1602970120@qq.com 留言咨询 在线咨询
 

首 页 关于协会 政策法规 新闻资讯 技术与产品推介 专家库 资料下载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导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