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通知公告 > 详细内容

地方动态│深圳市关于装配式建筑项目申请采用国家、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或调整技术评分相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装配式建筑分会     2023-05-18     1271

图片

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
关于装配式建筑项目申请采用国家、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或调整技术评分相关工作的通知

深建促字〔2023〕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深圳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行动方案 (2023-2025)》(深建设〔2022〕18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深建规〔2018〕13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深建规〔2020〕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装配式建筑项目申请采用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或申请调整技术评分要求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采用国家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

(一)申请条件

项目应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或楼层数8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或者建筑高度50米及以下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研发用房和产业用房);

2.满足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3.0.3的要求。

(二)申请材料

申请采用国家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进行评价的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函;

2.国家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设计阶段评分表;

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报建总图,建筑立面图、平面图、剖面图等);

4.《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于政府投资、市重大工程等项目已办理提前介入手续,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相关政府部门会议纪要等文件或批复文件等佐证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中,第1、2项应提交原件盖章,第3、4项应提交复印件盖章,所有申请材料均需盖章后的扫描件电子版(刻光盘)。

(三)申请流程

1.提交申请

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促进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5008号莲花大厦20楼2001室)。

2.材料审查

(1)项目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对申请材料不齐的项目,促进中心1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设单位补齐补正;

(3)项目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3.出具复函

促进中心审核材料并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关于XX项目申请采用国家/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

4.项目评审

项目取得同意采用国家/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复函》后,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评审并按要求将评审材料和《复函》上传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服务管理系统。

二、申请调整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

(一)申请条件

项目应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1.同一单体建筑具有3种及以上的使用功能,且建筑平面布局和层高多样,造成建筑结构变化较大的多功能混合建筑;

2.建筑形态不规则且外墙不适合采用幕墙和预制构件的建筑;

3.建筑高度超过200米且超B级高度、建筑平面凹凸不规则、楼板局部不连续的钢筋混凝土建筑;

4.对室内有洁净、冷冻、防静电、防微振等特殊工艺要求的建筑;

5.经区住建部门认可的其它特殊工艺、技术等原因,导致无法满足《评分规则》最低技术评分要求的项目。

(二)申请材料

申请调整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最低要求的项目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函;

2.调整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最低要求说明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3.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

4.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评分表;

5.技术项比例详细计算书;

6.设计文件;

7.《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于政府投资、市重大工程等项目已办理提前介入手续,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相关政府部门会议纪要等文件或批复文件等佐证材料);

8.对于因结构原因导致主体结构无法满足《评分规则》技术评分最低要求的项目,应提供详细的结构受力计算分析资料。

9.经区住建部门认可的其他技术原因,导致无法满足《评分规则》最低技术评分要求的项目,应提供区住建部门的函件。

上述申请材料中,第1、2、3、4、5、8项应提交原件盖章,第6、7、9项应提交复印件盖章,所有申请材料均需盖章后的扫描件电子版(刻光盘)。

(三)申请流程

1.提交申请

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促进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5008号莲花大厦20楼2001室)。

2.材料审查

(1)项目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对申请材料不齐的项目,促进中心1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设单位补齐补正;

(3)项目不符合申请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3.专家论证

对满足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全的项目,促进中心应在7个工作日内发会议通知并组织装配式建筑专家论证会进行技术论证,由专家组出具《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调整专家论证意见》。建设单位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准备论证材料。

对于专家论证会上专家提出的论证意见,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经专家组签字确认后提交至促进中心,未按时提交的项目,需重新提交调整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要求申请。

4.出具复函

促进中心根据专家组论证意见,待项目按照专家组论证意见修改后,提交申请材料至促进中心,促进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关于XX项目申请调整装配式技术评分要求的复函》(以下简称《调分复函》)。

5.上传系统

建设单位按要求将论证材料和《调分复函》上传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服务管理系统。

本通知自2023年5月9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8日。

附件:

1.申请采用国家/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函 (参考模板)

2.申请调整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最低要求的函(参考模板)

3.调整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最低要求说明报告(编制提纲)

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

2023年5月8日

(联系人:祝工,联系方式:83788691)


020-2209 3641 1602970120@qq.com 留言咨询 在线咨询
 

首 页 关于协会 政策法规 新闻资讯 技术与产品推介 专家库 资料下载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导航
×